【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这里的工资,应当包括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各种福利性、政策性的收入、补贴等。这些项目一般是随工资表发放。这类财产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时间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在这里,不论生产、经营的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一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生产、经营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而知识产权属誰所有则不重要。知识产权是在婚前形成还是婚后形成也不重要。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有六种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科技的不断发展,以网络技术为主体的各种科技成果也不断地涌现。各种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也应运而生。所以,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赠与的财产,本人认为,则必须以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如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合同即已生效,但是财产却并没有实际交付,那么,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人所有。即夫妻关系解除时,他人的财产不可能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尤其是,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无论该合同是婚前生效的还是婚后生效的,也不论是夫妻一方所签,还是双方所签,只要夫妻离婚时所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赠与物没有实际交付,那么,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更是不能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5).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条的主旨是:对于没有约定的财产,应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对于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则视为没有约定,也要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这里,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能理解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两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 6).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以上例示性的明确规定外,还有一个概括性的模糊兜底条款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至于“其它财产”属性如何、如何确认,则没有更明确的规定 。但通过对《婚姻法》的分析,“其它财产”应当具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财产的取得时间,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二,夫妻共同取得;第三,是除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和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 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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