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非婚同居关系自然解除时的遗产继承问题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被限定在配偶、亲属范围内,其理论依据是亲属关系说。继承权的取得是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为前提的,法定婚姻因其合法有效,使配偶获得继承权。非婚同居当事人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缺乏继承权产生的依据,所以无法取得法定继承权。
非婚同居当事人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获得遗产的要求,法律也为这一要求设计了其他的救济途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转移的五种方式,其效力优先顺序是:扶养协议、遗赠、遗嘱、法定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据这一顺序,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实现相互间的遗产转移。也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通过遗嘱的形式,将遗产赠与同居伴侣。如果非婚同居当事人间未采取上述途径处理遗产的,当事人一方在其同居伴侣死亡后,可以依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遗产酌给请求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上述法律救济途径并不能全面的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应当有条件的赋予同居当事人间一定的继承权。法律可认定同居当事人之间并不当然的取得继承权,即不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但满足一定条件时可取的继承权: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同居一方死亡,又无遗嘱的,另一方取得继承权;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的,且非婚同居达一定年限如2年以上的,取得继承权;非婚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的,但非婚同居达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且对死亡一方扶养较多或对死亡一方家庭成员贡献较多的,取得继承权。如此设计既有利于维护非婚同居关系的稳定,又加强了对同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在规制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时法律还应明确规定,在当事人一方死亡时,赋予生存一方当事人以析产请求权和对同居期间住房及生活用品的优先购买权,从而更好的保障生存一方的合法权益和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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