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富豪家族,在配偶之外有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依然存在,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呢?
【基本案情】许洋、许枫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已共同生活多年,许洋最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许枫认为她与许洋同居时间长且已生儿育女,虽没登记也应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应与许洋的父母等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许洋的房屋等财产。
【分析】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条例发布后以夫妻名义同居即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许枫若在许洋遗产的处理中得到一些遗产,也只能是基于这种互助权而不是继承权。
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较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将外祖父母排除到了法定继承人之外,但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澳门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地区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等。
现代各国法律都以子女的最大 利益为出发点,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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