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七条及十八条即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可以对婚前一方的财产约定其归属,也可以约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但应注意两点:第一,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目的是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或者方便日后纠纷的处理解决;第二,约定由夫妻一方独自承担对外所负债务时,应对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且保留相关证据。
2、注意事项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①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②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骗、威胁、胁迫等手段,显失公平的约定也不得成立
③约定内容必须合法。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及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形式必须合法。约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的也有效。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约定,才能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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