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介绍的是中外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中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以法定财产制为主;而在国外,约定财产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中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其中,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适用于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根椐中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或约定财产除外。这种制度强调三方面:
1、夫妻共同共有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时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共有的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不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⑴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⑵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⑶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⑷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等等。
3、约定的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角度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讲,它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较复杂。就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承认这一制度,把它作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均允许订立财产契约。而且约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中外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虽然之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但其在立法上存在以下缺陷:
1、立法技术上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从法理上讲,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二章中,似有不妥。2、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婚姻法的规定无法对应。3、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2、立法内容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理论上讲,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婚姻法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2、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3、缺失救济途径。夫妻对财产问题发生纷争无法协商时怎么办?《婚姻法》未涉及提供救济问题。
3、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财产制方面,对最突出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夫妻财产争议的救济问题,应考虑进行规制。在约定财产制方面,增设约定财产制的变更、终止的规定。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约定的效力。
目前中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一定要具有前瞻性,以便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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