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婚前的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是无效且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关于接下来面临离婚时,所要谈的有关赡养费给付及子女监护权,在离婚协议书上都可以註明,在结婚之前就谈到这部分的问题,似乎违背了婚姻纯洁的本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而财产方面得视妳自身的状况来衡量,若是经济状况男方优于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妇的身分,可能採联合财产制会较利于女方,若女方本身财产多于男方,倒是可以在结婚后就去法院办分别财产制,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条件是必须夫妻二人一起去办登记(除非有合于民法第1010条规定之特殊状况)(註),女方是家庭主妇当然也可以去办分别财产登记,但若本身名下无财产,去办登记又有什么意义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办,目的为了是要保护男方自己名下的财产,女方可以拒绝,因为一旦办过登记之后,以后各人名下的财产,对方都无法要求来分。
註:根据第1010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请求,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不必两人一起前往办理登记:
夫妻之一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时。
夫或妻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或夫妻的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时。
夫妻之一方为财产上的处分,依法应得他方的同意,而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时。
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的塬有财产,管理显有不当,经他方请求改善而不改善时。
夫妻难于维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时。
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有效的婚前协议书,应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 书面(In Writing)…婚前协议书一定要是书面的,才具法律效力。书面的婚前协议书,能够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并能协助证明双方都了解并同意协议书之内容。
2. 双方出于自愿签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证(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没有错误、诈欺、压力的情形下,签订的书面婚前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诱骗,而签下了婚前协议书,或是在相当大的精神压力之下,签订了婚前协议书,该婚前协议书不具法律的约束力。此外,违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协议书条款,法院一般都不愿意强制执行。
婚前协议书可以在结婚以前的任何时间签订。当然,最好是早在结婚仪式举行以前就签订。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令人怀疑是否有不恰当的压力,并可证明双方签字以前,都有经过缜密的考量。例如,亿万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结婚的红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来的婚前协议,并安慰说:「亲爱的,别担心,签了就好。」这种情形极有可能被认定是诈欺、或压力之下签订的协议书。
5. 有律师代表。
6. 双方都已经完全了解责任、权利、可能的变通方式。
通常,签约的双方,总有一方在财务、法律上,会比另一方更具知识。所以,在最后签订婚前协议书以前,找一个律师协助审读、準备婚前协议书,就成了相当重要的步骤。这样将可避免将来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过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财务状况都已经完全让对方知晓…应当以清单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现有资产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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