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协议人双方于200年月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女)名。现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分居达成如下协议:
1、时间:双方确认分居时间从200年月日始计算。
2、住所:分居期间,各自解决居住问题。女方居住,男方居住。双方不得私自变卖对方私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3、孩子抚养及探视:分居期间,女儿由方抚养,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日前支付,如遇疾病等非日常生活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分居期间,方可选择每月探望女儿次,时间为小时,定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早上9时到星期日早上9时,由方到方居住地接送。
4、财产:双方确认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双方不得私自变卖共同财产。各方取得的其它财产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不动产:
动产: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其它债权:
债务:
5、其它: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6、特别约定: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将来解除婚姻关系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协议人(男方):协议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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