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潘××,男,1945年11月18日生,住广州市越秀区×××街11号;
被答辩人:汤××,女,1946年9月4日生,住广州市海珠区×××54号504房。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前感情基础坚固,婚后相濡以沫风雨同路走过35个年头,夫妻感情深厚,并已共同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于1968年相识恋爱,经过7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1975年结婚(事实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呵护备至,对与被答辩人所生的两个儿子疼爱有加。这一点,从每个月答辩人都将自己的全部收入交由被答辩人支配可以看出。所有认识答辩人的街坊邻里和亲戚朋友都认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是恩爱夫妻的典范。虽然在生活中两人偶有摩擦,但试问夫妻相处怎么可能没有矛盾?牙齿和嘴唇都有碰撞的时候!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有外遇,有嫖娼的行为,纯属子虚乌有捕风捉影之事!答辩人虽然因为经营生意得法,事业上平步青云,收入越来越丰厚,应酬也越来越多,由于陪伴家人的时间少了引起被答辩人强烈不满。可是答辩人并不像社会上流传的说法和被答辩人认为的那样:“男人有了钱就变化!”,答辩人的一颗心始终在被答辩人身上和在两个儿子身上,他最在乎的仍然是这个家庭!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由于长期与社会脱节,为人变得敏感多疑,总是认为答辩人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经常无理取闹,答辩人为了维系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仍旧一忍再忍!希望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并尽全力向被答辩人做调解工作以使其与答辩人和好如初,遵循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办案原则。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除被答辩人已经提交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尚有以下夫妻共同房产:
1995年3月以被答辩人汤××的名义向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购买的房产两套,地址分别是:
1、 广州市海珠区×××街×××路×号楼×××房;
2、 广州市海珠区×××街×××路×号楼×××房;
以上房产均由被答辩人于2004年7月5日以¥580,000元的价
格转让,有进账单为证。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答辩人名下股票现值¥980,000元,其中¥400,000元是由黄×出借的,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两位儿子均已成年,不存在抚养的问题,故不在本案中要求进行处理。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年6月30日
离婚律师咨询:137-641-64000 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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